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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理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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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理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 分类:高考资讯
  • 作者:
  • 来源: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
  • 发布时间:2023-06-0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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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云南理工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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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理工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治招,维护本校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校招生章程。

第二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及监督下依法开展,由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云南理工职业学院

第四条 英文名称:Yunnan Polytexhnic College,英文缩写:YPC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75

第六条 办学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安宁职教园区麒麟路19号

第七条 院校性质:营利性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办学定位:立足云南,面向全国,服务"一带一路"倡议;坚持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为地方经济发展、产业升级转型服务;建设以新工科专业为引领、理工科专业为主、其他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新职教办学路径;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专业基础扎实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将学校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 学历证书的颁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待遇。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班子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

(二)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信息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五)配合学校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自身发展实际,结合近年分省(区、市)、分专业计划编制与执行情况,统筹考虑生源结构、区域均衡、生源质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考试办公室)报送备案。本校在各省的招生专业及计划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教育部备案,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的基本原则是:集体决议、顺延录取、公开透明。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负责,省级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五条 报考本校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体检复查工作,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生源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本校原则上同意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校提档比例按照所在省的招生政策执行。本校对投档考生按照志愿先后、分数高低的原则依次录取,考生在同等条件下参照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成绩排序方式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九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不设专业“级差”。对相同专业志愿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缺额专业录取;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体育类录取规则: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需分别达到考生所在省份相应的体育类专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同等条件下参照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成绩排序方式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体育类、三校生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及学籍,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退回原高考报名学校和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通过本校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校学费和住宿费以学校向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报备的标准为准。学校招生专业及收费标准如下:

学院

专业代码

专业

学制

学费标准

轨道交通学院

500603

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

3年

15000元/年

50060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3年

15000元/年

500602

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

3年

15000元/年

500604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

3年

15000元/年

大数据学院

510205

大数据技术

3年

15000元/年

510203

软件技术

3年

15000元/年

510213

移动应用开发

3年

15000元/年

新能源汽车学院

460702

新能源汽车技术

3年

15000元/年

460704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

3年

15000元/年

510107

汽车智能技术

3年

15000元/年

建筑工程学院

440301

建筑工程技术

3年

13500元/年

440501

工程造价

3年

13500元/年

420301

工程测量技术

3年

13500元/年

460206

电梯工程技术

3年

13500元/年

460202

机电设备技术

3年

13500元/年

440106

建筑室内设计

3年

13500元/年

430301

光伏工程技术

3年

13500元/年

440406

建筑消防技术

3年

13500元/年

管理学院

520802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3年

12000元/年

540101

旅游管理

3年

12000元/年

530301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3年

12000元/年

530605

市场营销

3年

12000元/年

540202

烹饪工艺与营养

3年

12000元/年

550103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3年

12000元/年

570102K

学前教育

3年

12000元/年

530702

跨境电子商务

3年

12000元/年

570303

运动训练

3年

12000元/年

570302

休闲体育

3年

12000元/年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奖助学金:特别优秀的学生经评审可获得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和省政府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评审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认定和评审可获得国家助学金(一等: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每生每年2800元)。

第二十六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应往届专科毕业生参军入伍,政府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6000元;学生从学校所在地批准入伍后,学校所在地政府还将在义务兵服役期间每年给予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学校所在地政府实际发放标准为准。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校提供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图书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的勤工助学岗位,用于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九条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医保相关政策,学生可享受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达80%以上。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实施招生录取“阳光工程”,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相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考生和社会的监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招生。监督举报电话:0871-68677607。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章  学校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电话:0871-68314776

第三十四条 传真:0871-68677667

第三十五条 邮编:650304

第三十六条 学校网站:http://www.ynlg.com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职教园区麒麟路19号

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九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逾期不报到且未请假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四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规定进行体格复检和入学资格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经调查属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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