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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

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 分类:高考资讯
  • 作者:
  • 来源: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
  • 发布时间:2023-06-08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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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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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3〕1号)和贵州省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的高考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4152014735

第五条  学院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航空小镇)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

第七条  学校性质:民办(营利性)

第八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九条  学院简介: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是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的高职院校。学院坐落于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航空小镇),紧邻机场大道、观安大道和即将建设的通用机场。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足贵州、服务贵州,面向全国,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民航业发展及信息化产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发展目标:建设一所以民用航空职业教育为主,与华为公司合作培养民航产业急需的信息化技术技能型人才为辅,办学规模适度,有较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有鲜明办学特色和较好办学条件,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新型民办高职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副院长、教学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处、二级学院负责人和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下设领导小组和各工作组。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学院成立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组,实行事前防控、招生监督、事后巡查的招生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十二条  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2023年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为准,分专业计划和录取批次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报名时间及流程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院录取的考生应填有我院志愿。专业录取时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成绩为依据,按投档成绩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级差”的方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排位,在我院其他缺额专业进行调剂录取,如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则作退档处理。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招收的学生男女比例不限。根据行业要求及专业特点,色盲、色弱者慎报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和飞机机电设备维修专业。

空中乘务、民航空中安全保卫、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报考要求:

1.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疤痕,形象气质好。

2.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2003年1月1日后出生)

3.身高:男生170-183cm,女生160-173cm。

4.男生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C字表达到0.7及以上,女生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达C字表0.5及以上,无色盲、色弱,无听力障碍,无嗅觉障碍,无传染性疾病。

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报考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明显疤痕,形象气质好。音乐表演专业进校后往声乐方向培养,舞蹈表演专业往中国舞方向培养。

第十七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加分规定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外语考试语种不限,进校后以英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语种。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按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校后,复查合格,方可取得正式学籍,进入教育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学校公示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拥有完善的“奖、勤、补、助、免”五位一体的奖励助学体系,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等;农村贫困建档立卡户的学生可享受精准扶贫资助;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将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其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并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乐平镇(航空小镇)

2.邮 编:561100

3.联系电话:0851-34864960、0851-34863333

4.电子邮箱:gzmyhkzyxy@163.com

5.学院官网:www.gzmhxy.cn

6.微信搜索:“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若本《章程》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贵州民用航空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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