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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 分类:高考资讯
  • 作者: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 来源:阳光高考网
  • 发布时间:2022-06-20 17:33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

【概要描述】

  • 分类:高考资讯
  • 作者: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 来源:阳光高考网
  • 发布时间:2022-06-20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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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学院结合高职教育的实际情况,在规范招生和保证招生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下,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2.主管部门:北京市教委

第三条  学校层次

1.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2.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办学性质:民办

4.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按规定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条  学校校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沙阳路18号。

条  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领导小组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就业委员会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办法,确定招生计划,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第七条  实施机构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有关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监督机构

学院的招生工作贯彻教育部“阳光高考”政策精神,以学校纪委、监察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方法

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综合考虑就业市场人才需求,学校办学条件、教学资源、毕业生就业状况及生源情况等因素,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关于预留计划分配原则及方法,我校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不安排预留计划。

章  录取

十一  招生录取

1.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2.学院录取批次及投档比例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3.学院按照考生志愿和分数,采取“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时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时,在服从专业调剂的前提下,将其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分数相同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排名先后为准。如未规定排序原则,学院将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的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4.对于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进行录取,并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批次,按照考生填报学院志愿的顺序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再考虑录取非一志愿学生。生源不足时,未完成计划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进行征集。

5.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加分政策。

6.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其相关录取政策执行。

7.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艺术类考生学院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成绩(联考成绩)。艺术类专业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条件下,按照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外语考试语种要求:不限,学院各招生专业公共外语均为英语。

2.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3.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补充规定严格执行。其中:

护理专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有关规定执行。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男生不低于170cm。身体裸露部无明显疤痕,无纹身;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要求学生五官端正,体态匀称,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

旅游管理(乘务管理)和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健康,身材匀称,举止端庄;身高:女生162-174cm,男生172-184cm;体重范围(kg):【身高数(cm)-110】±【身高数(cm)-110】×10%;视力:双眼矫正视力在(E型)表上不低于4.8;色觉、嗅觉正常;身体裸露部无明显疤痕,无纹身;口齿清楚,中、英文发音基本标准,听力正常;行走正常无明显的内、外八字;无精神病史及癫痫病史,肝功能正常,无肾炎、传染病及各类慢性疾病;无违法犯罪记录。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根据相关专业的体检要求对其进行体检,不符合体检要求的学生按学院相关规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  收费标准

< table border = 2 width="838">学院专业代码专业学制
(年)学费
(元/年)护理学院520201护理317600国际幼教学院570102K学前教育(含国际幼师、艺术幼师、幼儿园管理、托育方向)311800昊月国际学院570201商务英语313000技术应用学院440501工程造价313500510203软件技术313800510202计算机网络技术312800500211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新能源)313500510201计算机应用技术312800510201计算机应用技术(H5前端开发)316800510205大数据技术312800510206云计算技术应用312800500211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驾校教练员)316800460609无人机应用技术320700航空与现代服务学院540106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211800540101旅游管理(乘务管理)313800500406民航安全技术管理313800经济管理学院420805环境管理与评价(含园林设计方向)313800530302大数据与会计312800530303大数据与审计312800530202金融科技应用(含信用管理方向)312800530605市场营销312800530602连锁经营与管理(含数字生态运营管理方向)312800艺术设计学院530701电子商务(含电商运营、电商技术、电商设计方向)313800550101艺术设计(环境空间艺术设计)313800550101艺术设计(数字广告设计)313800550103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三维数字设计)313800550103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移动互联网设计)313800560208影视多媒体技术313800文创学院550402文化产业经营与管理314800

住宿费:标准八人间3000元/年、高标六人间4200元/年、标准四人间5000元/年

    第十  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我校学生享有国家各项优惠政策待遇,设立多项奖助学金制度。凡是取得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同时,学院通过帮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企业奖助学金、提供勤工俭学岗位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另外学院根据各专业建设需要,不同专业设定不同类型的奖学金。其中选择护理专业就读的考生可申请“北科优秀护理人才奖学金”,用于减免学费;选择学前教育专业就读的考生可申请“北科卓越幼师培养计划奖学金”,用于减免学费;选择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专业的考生,顶岗实习期间享受企业实习津贴(不低于4000元/月);选择旅游管理(乘务管理)、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考生,入学当年享受“新生入学企业助学金”2000元(由企业发放);选择连锁经营与管理专业的考生,可申请学院奖助学金,用于减免学费,资助学生完成学业。(以上各专业奖学金申请办法详见学院网站及学校招生报考指南)

章  附则

第十  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在三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学生,学院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其中被护理、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旅游管理(乘务管理)和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录取的新生,学院将根据相关专业的要求对其进行面试和体检等方面的复查,不符合体检和面试要求的学生按学院相关规定转入相近专业学习。旅游管理(乘务管理)和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前需在当地公安部门开具本人及父母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0727711、58911069、69738080

办学监督:010-80727715

传    真:010-80727711  

邮    编:102206

网    址:zs.5aaa.edu.cn

E-mail:zb@5aaa.com 

第十  其他需要说明或解释内容

根据最终录取结果打印“录取通知书”,并由学院院长周孟奎签发,连同新生入学报到须知以邮局特快专递形式寄送给学生。如有录取考生通信地址、联系方式有变,须来电告知。否则,因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变化而导致录取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责任由学生承担。

第十  章程解释权及执行时间

以上各项政策由北京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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