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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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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教育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 分类:高考资讯
  • 作者:
  • 来源: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
  • 发布时间:2022-04-09 11:0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广西教育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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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为自治区直属公办成人本科高等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西教育学院,院校代码:50870。

第四条  学院位于南宁市市中心,北校区在南宁市建政路37号,南校区在南宁市鲤湾路17号,两校区中间相隔东葛路。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教育学院全日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学院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院纪委、监察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调查处理招考投诉及有关招生违纪事件。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招生录取工作,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组织制定招生简章、开展招生宣传,编报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有关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按照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和学院实际办学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计划。2021年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编制的招生计划篇、学院招生简章宣传册、学院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规定,贯彻实施“阳光招生”,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志愿,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工作由学院招生办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执行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

第十三条  学院对所有进档考生,按高考总分(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总分(含加分)相同,按投档排列位次顺序从高位次到低位次,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所填专业(方向)已录满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方向);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专业成绩采用生源省相应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省定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艺术类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3.报考设计类专业(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十五条  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公共外语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比例投档。考生可通过电话与学院招生办联系或者通过高考填报系统查询了解录取情况。录取结束后学院不受理退档申请。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3个月内全面复查新生入学资格,不合格者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高考舞弊或弄虚作假者,无论何时,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退回生源地,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第二十条  2021年地方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项目,按照广西教育厅的相关文件执行,具体招生、面试、录取及报到等内容将在我院招生网站另行发布。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

学院专业分为师范类、非师范类,艺术类、非艺术类,各专业学费的收取,严格执行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

住宿标准为300-500元/学年·生不等,具体按住宿条件而定。每学年开学按500元/学年·生预收住宿费,学生毕业时结算。

第二十三条  教材费标准

代收500元/学年·生,学生毕业时结算。

 

第六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四条 学院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了以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各级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为主要形式的资助体系。

1.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在生源地向当地县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习期间免利息),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但不能用于缴纳其他收费。

2.困难补助

在校就读期间,可持当年度政府部门认可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申请学院困难补助。

3.物价补贴

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享受物价补贴267.60元/学年·生。

4.助学金

学院设有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各类助学金,总奖励面约为25%左右,最高金额4300元/学年·生。在校就读期间,可持当年度政府部门认可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残疾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申请助学金。

5.奖学金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校内优秀学生优秀干部奖学金,总奖励面为15%左右,最高金额8000元/年·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1.学院地址

北校区: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37号。邮编:530023。

南校区: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17号。邮编:530022。

学院网站:http://www.gxec.net.cn。

2.广西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5656985(兼传真)。

通讯地址:广西教育学院南校区教育大厦612室。

招生办电子邮箱:gxjyxyzsb@163.com

招生网站:http://zs.gxec.net.cn/。

3.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

联系电话:0771-5656930。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西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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