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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高考资讯

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 分类:高考资讯
  • 作者:
  • 来源: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
  • 发布时间:2022-04-09 10:5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

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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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管理,深入贯彻实施“阳光招生”,规范招生工作行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学校为全日制民办综合性大学。学校的国际代码为:14026。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普高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其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选派人员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设在校纪委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根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对于进档考生的录取办法: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依据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各自专业录取进程,参照其专业志愿倾向进行适当调剂。

第十条 艺术专业对文化和专业分均达到各省、区、直辖市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根据志愿先后予以录取。

第十一条 原则上按已经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比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专业要求:凡报考我院“空中乘务”、“酒店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语言流利,普通话标准,仪表清秀。

第十三条 身体条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 “空中乘务”这个专业还要求考生形体比较好,五官端正,无纹身,无色觉异常,两肘以及两膝盖以下无明显的疤痕,无口吃,无遗传性疾病,无传染性疾病。女身高:162-170cm,男身高:172-182cm。其他专业不受限制。

第十四条 单科成绩:不作具体限制。

第十五条 外语语种:不作特别要求。

第十六条 分数级差:不设。

第十七条 优惠政策:我院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分、降分政策;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录取。

第四章 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 每年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自治区政府奖学金(5000元/人)、一等国家助学金(4300元/人)、二等级国家助学金(2300元/人)。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2014年以后,我院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均可享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8000元。

第二十条 我院对特困生,采取勤工助学,减免学费等措施。

第五章 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我院对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对具有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德育、体育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毕业时取得我院颁发的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职业资格考核的,同时发给国家或国际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须提前告知我院招生办公室取得同意,如未经同意超过规定报到日期一个星期后,学院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被录取后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给予退学。

第七章 查询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招生办电话:0777-2808992、2808993

第二十五条 学院网址:www.tic-gx.com

附专业及收费标准:

学院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方向

学制

学费

大健康学院

520201

护理


3

11800

国际学院

570202

应用英语


3

8800

国际学院

570214

应用泰语


3

8800

国际学院

570201

商务英语


3

8800

会计学院

530302

大数据与会计


3

8800

会计学院

530301

大数据与财务管理


3

8800

机电工程学院

460701

汽车制造与试验技术


3

9500

机电工程学院

460702

新能源汽车技术


3

8800

机电工程学院

460103

数控技术


3

9500

建筑工程学院

440501

工程造价


3

9500

建筑工程学院

440301

建筑工程技术


3

9500

教育学院

570102K

学前教育


3

9200

教育学院

520802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3

9200

经济与管理学院

530802

现代物流管理


3

8800

经济与管理学院

530701

电子商务


3

8800

经济与管理学院

530605

市场营销


3

8800

经济与管理学院

530601

工商企业管理


3

8800

经济与管理学院

530502

国际商务


3

8800

经济与管理学院

500606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3

8800

经济与管理学院

500405

空中乘务


3

9500

经济与管理学院

540106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


3

8800

经济与管理学院

540101

旅游管理


3

8800

艺术与设计学院

510204

数字媒体技术


3

9500

艺术与设计学院

510215

动漫制作技术


3

10500

艺术与设计学院

550105

服装与服饰设计


3

10500

艺术与设计学院

540202

烹饪工艺与营养


3

8500

艺术与设计学院

550106

环境艺术设计

室内设计与装潢方向

3

10500

艺术与设计学院

550101

艺术设计


3

10500

艺术与设计学院

550101

艺术设计

陶瓷艺术设计方向

3

10500

智能与数字工程学院

510202

计算机网络技术


3

9500

智能与数字工程学院

510203

软件技术


3

9500

注:具体招生专业及学费以招生考试院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八章 退费办法

第二十六条 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规定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因触犯刑律不能继续学习的,所缴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一律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学费、住宿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 5 个月、一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 据实计退学生预交(预存)的服务性收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 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

1. 按学年收费时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开学后未入读的,按 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 1 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 1 个月至 1 个学期的,按 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 1 学期读完,第 2 学期入读 3 个月(含)以内的,按 2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 1 学期读完,第 2 学期入读超过 3 个月以上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2. 按学期收费时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开学后未入读的,按 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 1 个月(含)以内的,按7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 1 个月以上 2 个月(含)以内的,按 5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 2 个月以上 3 个月(含)以内的,按 3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 3 个月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3. 按月收费时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学生开学后未入读的,按 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时间在班期计划教学时间内, 且当月在校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含一半)的,按 50% 计退学费、住宿费;当月在校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天数一半的, 不计退学费、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退费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 退学时学校应将卡里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学 生预交的服务性收费,学校应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三)代收费退费规定

学生办理退 (转)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 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 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

(四)其他收费规定

住宿费收费标准包含每生每月定额用电用水量的水电费(用电量宿舍 20 度/间.月、用水量分别为 5 立方米/人.月)。学生实际用电、用水量超出定额的,超出部分的水电费按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价格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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